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、鞍钢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、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: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务 院国资委,现将修订后的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4月17日 发布日期:2021-05-08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按照《国务 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41号)和《国务 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6号),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。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;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;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区域是...